时间:2009-02-16 10:27:41 来源:中国上海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目标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目标企业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目标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被投资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还应提交产权交割证明;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目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目标企业因股东(出资人)变更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目标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目标企业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本试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