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10月按季申报企业销售或营业额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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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涉及7、8、9三个月合并申报,由于本项政策从8月1日起执行,所以享受期限只有两个月,按季暂免征收销售额或营业额标准分别为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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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申报型: |
上海市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
上海市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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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申报型: |
上海市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
上海市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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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之后取得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以申请享受政策。(按季度申报企业7、8、9三月中,7月不包含在内,按正常税额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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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申请审批,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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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业务中,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可分别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季度小于等于6万,月度小于等于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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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仍需按规定缴纳税款。(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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