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6.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2)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3)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4)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5)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6)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7)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8)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9)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7.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二)设立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报程序
按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程序办理。
申报材料
1.前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要申报的材料;
2.前述证明具备特许人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3.前述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4.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5.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八、其他
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一)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二)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三)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