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特殊商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条件、程序及材料清单
一、汽车分销
外商投资从事汽车分销,分为汽车品牌经销及汽车总经销。
汽车品牌经销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
汽车总经销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
申报程序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汽车总经销和汽车品牌经销,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批准。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需由北京市商务局上报商务部的企业还需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见附件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主要包括:
a.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b.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c.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4,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8.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9.拟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企业注册地址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需由北京市商务局上报商务部的企业还需填写《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见附件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