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原油经营企业不需要说明加油站的情况);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设立一般商品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需申报的材料及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
申请人应向北京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市商务局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成品油、原油市场主管部门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原油经营企业不需要说明加油站的情况);
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拟并购原油销售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
5.拟并购原油仓储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6.外资并购境内商业(分销)企业需申报的材料及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药品分销
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或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音像制品分销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业务的企业。
投资形式
中外合作,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作企业中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权益。
香港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