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8.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10.企业注册地址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1.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设立:
1.设立申请书、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见附件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8.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10.企业注册地址及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可参考附件6);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1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书报刊分销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投资形式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经营范围
图书、报纸、期刊的零售及批发。
注册资金
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不超过30年。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人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