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主要包括:
a.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b.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c.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5,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8.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9.拟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企业注册地址及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2.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可参考附件6)。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成品油、原油分销
外商从事成品油分销是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的零售、批发。
外商从事原油分销是指从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生产的原油和进口原油的销售。
投资形式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经营范围
成品油的零售及批发。原油的销售。
注册资金
申请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原油销售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申报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原油分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从事成品油、原油分销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原油经营资格。
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范围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