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体工商户: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
没有最低限额
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五、私营独资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
没有最低限额
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六、私营合伙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
没有最低限额
基本要求: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