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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

时间:2008-10-23 09:35:0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五条 凡需要从事临时经营的工商企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填报工商企业临时经营登记审批表(经营属于抵偿债务的物品,应附法院裁判文书或双方协议书以及清单),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临时经营证明。

  临时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的工商企业,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专营专控商品的项目,由市登记主管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确需对临时经营非专营专控商品进行限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有关主管部门、登记主管机关对工商企业上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分别在五日内办妥审批手续。

  工商企业取得临时经营证明后,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临时经营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期。

  第七条 工商企业的临时经营活动终止后,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缴销临时经营证明;逾期未缴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按本规定对临时经营严格审查,加强管理,并做好回访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办理临时经营登记的手续费,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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