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公司注册 >> 内资公司注册 >> 正文内容

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

时间:2008-10-23 09:35:0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1992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本市工商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除外,以下称工商企业),均可依照本规定从事临时经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经营,是指工商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在一定期限内超出原登记的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凡工商企业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申请临时经营:

  (一)经营本市工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二)经营本市所需的外地农副产品;

  (三)出售因产品结构调整而无法使用的原材料;

  (四)经销、代销本市其他工商企业的滞销或积压商品;

  (五)出售被兼并后的工商企业的库存物资和商品;

  (六)出售从债务人处获得的用于抵偿债务但无法自用的原材料或商品;

  (七)从事有利于工商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其他活动的。

上页 1 2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