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公司注册 >> 内资公司注册 >> 正文内容

设立省际高速公路客运、省际班车客运、省际定线客运、省际旅游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等企业

时间:2008-10-16 11:11:32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4、资信证明;

    5、驾驶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和驾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6、5辆以上客车行驶证、一级车况等级以上的检测报告或新车购车发票;

    7、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证明;

    8、消防部门证明;

    9、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会、统计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

    10、设立高速公路客运企业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一类班车企业证明、经营资历证明;

    (2)二类以上维修能力证明或与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维护合同文本。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或增加项目的立项申请,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筹建立项审批决定;

    3、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其中:合资企业的设立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受理,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30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审批;

    4、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5、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凡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道路运输证 6元/本省际班车客运铝质标志 110元/块省际道路客运标志 8元/块班车客票——硬票 0.02元/张 ——电脑票 0.045元/张 ——补充票 2.5元/本客运送、退票费发票、小件寄存发票 2元/本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计数表 5元/本客运行包装卸发票——行包装卸发票 2.5元/本 ——客运行包发票 6元/本 ——定额行包发票 2元/本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2、《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令[1997]第53号),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1178号),第七条第(一)、(四)项;

    4、《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交通部令[1998]第8号),第四条、第七条;

上页 1 2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