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公司注册 >> 相关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09-01-21 10:04:45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三)物资采购与供肖

    1.原材料、燃料、配件采购与供销;

    2.|运输设备及配件生产、修理与销售;

    3.铁路用料、林业等生产。

    (四)生活服务

    1.乘务人员公寓服务;

    2.旅行生活服务;

    3.铁路招待所服务,食堂、浴池服务;

    4.职工生活物资生产、采购与供应。

    (五)国家允许开办的其他经营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八条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注册资金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国拨流动资金扣除所属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后的余额填报,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登记费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取。

    第十条铁路局、铁路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程、工业、物资、勘测设计、科研、多经、集经等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文件。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铁路局、铁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页 1 2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