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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09-01-21 10:04:45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

    第一条为依法确认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

    第三条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铁路局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铁路分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条铁路局、铁路分局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由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其内容应当包括宗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经营范围和方式、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事项;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交的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公告。

    第六条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企业名称,按现有名称核准登记注册。

    第七条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主要经营范围:

    (一)铁路客货运输

    1国内国际旅客、货物运输;

    2运输装卸。

    (二)运输设施修理与制造

    1.机车修理;

    2.车辆修理;

    3.通信信号设备制造、安装及大、中维修;

    4.工务设备制造及线路、桥涵、隧道大、中维修;

    5.房屋建筑及大、中维修;

    6.供电供水设备制造、安装及大、中维修;

    7.机械动力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安装与修理;

    8.装卸机械设备制造、安装与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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