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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8-12-19 09:38:5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十三条《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结果依法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进行确认;非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或者依法不需进行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由股东或者发起人认可,验资机构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开户银行和专用帐户的帐号;

    (五)股东缴纳出资情况;

    (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除载明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设立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第十六条验资报告应当附以下有关文件:

    (一)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银行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入资凭证;

    (三)以实物出资的,附实物转让清单;

    (四)以专利权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五)以注册商标出资的,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附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以非货币出资的,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者股东、发起人认可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股东会决议;

    (三)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报告或者债务担保证明;

    (四)公司以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合并、分立公告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证明,并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五)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