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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8-12-19 09:38:5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的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审查公司注册资本,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不予核准。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验资证明由验资报告及附件组成。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验资报告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者盖章、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其中以专利权出资,其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注册商标出资须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的,按有关规定先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作为出资。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应当经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者认定。

    第十二条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使用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作为出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明,确认所有权后方能作为出资。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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