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8 09:51:48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延续、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者利用生产加工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包括盒饭生产、桶饭生产)、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者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应分别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同一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分为两类:
(一)《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食品的生产加工者:
1、食品添加剂;
2、糟醉制熟食品;
3、生食水产品;
4、食品辐照加工。
(二)《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象为除前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的生产加工者。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特种食品卫生许可证》。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核发《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 发证条件
第七条 任何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条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防止食品受到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污染。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冷藏等场地,并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