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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

时间:2008-10-31 09:29:17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商标专用权出资入股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商标专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应当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商标专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前办理商标专用权转移过户手续。
    五、以商标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商标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申请人以经许可取得的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商标许可合同必须载明商标许可的种类、范围、使用期限以及再许可等内容。
    许可人应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未经备案,商标使用权不得作为出资。
    六、以商标专用权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2.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3.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七、以商标使用权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证明文件;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4.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以商标专用权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九、以商标专用权出资设立的,商标专用权为公司财产。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浦东新区进一步改进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为了深入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支持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对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审批权限内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行;一口同步受理,一次核发证照。
    二、企业审批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一口受理,文件内部流转,审批、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工商部门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受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委托一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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