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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司法解读-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时间:2008-10-24 15:47:08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新,删除了旧法“记录员签字”的规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新增,提升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新,表述更简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新增,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的不受侵害,规范公司运营和治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新增,维护公司法人财产的不受侵害,规范公司运营和治理)。

    (此外,新法删除了旧法第120条关于“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规定,以及维护职工利益、规范董事和经理行为及董事和经理任职资格的第121-123条,表述更简洁,更合逻辑)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新,新法删除了旧法关于“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的规定,而在第3款作为更为规范的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新,与旧法比,比例和产生方式更明确)。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新,新法规范了监事会负责人的称谓,规范了监事会的运作,意在强化监事会的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由旧法“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扩大到新法“高级管理人员”,扩大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但遗憾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如何界定?)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表述更简洁,更合逻辑)。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新,表述更简洁,更合逻辑)。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新增,为其履行职权提供了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新增,规范监事会的运作)。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新增,由于新法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必须切实贯彻落实),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新增,规范监事会的运作)。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新增,规范监事会的运作。此外,新法删除了旧法第128条关于监事会履职的规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新增)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旧法第151条前置,且表述更简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于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独董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新,明确独董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新,规范了关联关系事项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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