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04 13:14:0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12、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功能市场,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13、对在保税区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从事设备租赁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14、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动漫及相关产业企业,经批准可比照享受张江高科技园区财政扶持政策。
15、对在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业中成绩显著、发展潜力大的企业,经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予以专项扶持。
16、对在外高桥功能区内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及“区镇联动”的项目, 经认定批准可比照保税区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执行。
17、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优惠,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18、企业如违反财政扶持规定条件的,则按规定返还补贴。
19、本意见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