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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外资企业注册政策

时间:2008-11-04 13:14:0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为进一步推进功能开发,促进外高桥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在浦东新区 “十一五”期间各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的基础上,特补充制定了外高桥保税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1、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2、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贸易类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3、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4、对在保税区内“十五”期间开办的从事加工业务的企业,其利润总额未享受满新区财政补贴的,“十一五”期间可按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至期满。

    5、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凡追加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6、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其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仓储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7、对在保税区内新办的营运中心,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8、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经认定为营运中心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存量部分给予50%补贴。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个人所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

    9、对主办单位在保税区内举办短期展示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参展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补贴。

    10、对在保税区内注册的从事长期展示的企业,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其余年度给予50%补贴;其它补贴参照贸易类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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