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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08-12-04 10:51:3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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