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10 10:57:36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以国家实时政策为准);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以国家实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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