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03 12:58:5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三)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交出口企业。
办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 出口企业将下列资料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核发《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下称联系单),连同登记表交出口企业,并通知有关退税分局受理登记。
(2)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连同联系单、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盘片报主管退税分局。
(3)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交出口企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