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18 10:12:52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一、受理部门: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杨浦分局
1、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第2号令)
《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沪烟专管[2004]第96号)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试行)》
2、受理范围:位于杨浦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等企业经营户。
二、申领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店面及确切的门牌地址,并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权);
3、符合上海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规定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但由于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的总量限制,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三、提供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外地来沪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居住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自由房屋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房屋应当提交有效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上述材料经发证机关核对后,原件归还、复印件存档。
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发证机关复印、存档,原件归还)。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交发证机关备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发证机关复印、存档,原件归还)。
四、不予办证
1、经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不得经营卷烟;
2、中小学校、医院、儿童娱乐场所内不得经营卷烟;
3、经营与糖烟酒、包装食品、旅游、服务业等无关的企业一般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
4、经营地址在同一门牌号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只限发一户。
联系电话:65620127 65709978
接待时间:一、三、五上午9:00—11:00
联系地址:黄兴路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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