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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省际客运站

时间:2008-10-16 10:58:17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筹建立项申请;

    2、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接到筹建立项申请后20日内征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完成立项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

    4、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办理开业手续;

    5、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开业审批;

    6、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同意的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班车客票——硬票 0.02元/张 ——电脑票 0.045元/张 ——补充票 2.5元/本客运送、退票费发票、小件寄存发票 2元/本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计数表 5元/本客运行包装卸发票——行包装卸发票 2.5元/本 ——客运行包发票 6元/本 ——定额行包发票 2元/本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条第一款;

    2、《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令[1997]第5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3、《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交通部令[1995]第2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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