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14 09:30:54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货运处
办理地址:延安东路3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63211948或63211200转
办理时限:70天
申办对象资格: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他与航运相关的企业或组织。
申办材料:
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地点等;由该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及照片(二张);
交通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交通部在必要时可要求上述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办理程序:
申请者由具有代理中国和外国籍船舶资格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
市交通局在收到全部合格材料之日起的2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转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将审批意见通知其代理公司,抄送市交通局。
经交通部批准者,由交通部发给《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书》。
代理公司应在接到交通部书面审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依据:《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交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