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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上海市档案专业教育培训点

时间:2008-10-10 11:03:2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办理机构:上海市档案局科技教育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仙霞路326号办公楼607、617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联系电话:62751700*1607、1617

    办理时限:

    1、开办档案专业学历教育和相关(相近)专业开设档案专业课程的高等、中等院校应当在每年申报下一学年招生计划前15 日,持按照开办条件规定的申办材料到市档案局办理备案手续。

    2、社会办学单位开办档案专业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应当在每一轮开考前90日,持按照开办条件规定的申办材料到市档案局办理认可手续。

    3、开办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班的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档案局应当按照规定的开办条件经市档案局确认办班资格后,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档案局报送当年的办班办班计划,并在每年开班前60日向市档案局报送本期办班计划。

    4、 经批准和备案认可的开办档案专业教育和培训的高等、中等院校、社会办学单位和办班单位应当按学年或者按年度,在每年9月30日前或者每年1月10日前,按照规定将通知填报的统计报表和说明,报送市档案局。

    申办对象资格:

    1、开办档案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院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办学条件,有经专家论证认可的档案专业教学计划,包括采用的教材、课时安排、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应当符合档案专业教育的规律和要求,有适应档案专业教育的具有规定资格的专业教师、专业图书资料和实验设施等,并取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市档案局备案认可的登记表。

    2、图书馆学、情报学、秘书学、行政管理学、历史学、中文等相关(相近)专业开设档案专业课程的,应当具备与档案专业学历教育基本相同的条件,并取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市档案局备案认可的登记表。

    3、社会办学单位开办档案专业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办学条件,聘任的档案专业教师具有规定的资格,制定的教学计划符合规定的考试大纲要求,并取得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批准文件,以及市档案局备案认可的登记表。

    4、开办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和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班的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档案局(以下简称办班单位)应当具备本市规定的办学条件,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有适应教学的专门设施,有规定资格的专业教师,有经批准的专业教学计划,所采用的教材、课时安排、考核方式等符合本市规定,并取得市档案局批准办班的文件。

    申办材料:

    有关高等、中等院校、社会办学单位和办班单位在办理申办手续时,需要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1、市或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

    2、市档案局批准办班的文件或备案认可的登记表;

    3、经专家论证认可的档案专业教学计划,包括采用的教材、课时安排、任课教师姓名和职称、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

    4、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的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办事项有关的材料。

    办理程序:上海市档案局接到有关高等、中等院校、社会办学单位和办班单位的申办材料后,应当先行予以初审,若申办材料符合要求,即可填写《申办档案专业教育和培训登记表》,告知申请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妥备案认可或者审批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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