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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2-19 14:12:46 来源:上海工商

    六、登记程序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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