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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时间:2009-01-23 08:59:11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它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聚,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它。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理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主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主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主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入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入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