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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9-01-19 09:00:14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十一条为保证出口发货人及时安全收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七十二小时内,向托运人提供正本提单:对陆海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须在装车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托运人提供承运凭证。

    第十二条一切外商、港商驻华代表处办事处,不得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任何行政机关和企业驻外地办事处,不得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货主和承运人不得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实行认可证制度。对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一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发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对已经成立而没有证书的企业,要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没有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十六条凡申请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由该企业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提出,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开办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开办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需有项目建议书及合同。

    三、企业章程(草案)

    四、资金来源说明。

    五、办理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需备有本公司多式联运提单(式样)。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根据审批条件结合进出口货物运输业务需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报部门。同时将批准的决定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

    第十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审批机关批准件,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

    第十九条国际贷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件、企业认可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向海关申请报关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二十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需要改组、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终止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也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按期向所在省、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报告经营情况,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在承运人和货主之间发生争议或法律纠纷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责任在接受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协助查清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或其雇员本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应按有关契约承担责任;同时也享受该契约所规定的豁免和其他权益。没有契约或契约中未作规定的,应参照有关国际公约或惯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有权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或货主收取以下一项或几项费用:佣金、服务费、手续费。国家保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

    第二十五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审批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经营权,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为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可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可以组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但应报请国家指定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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