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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11-18 09:45:06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沪人〔2005〕20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服务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与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依据管理权限,报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或区(县)人事局审批。

    二、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人才中介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有管理权限的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原审批机关同意设立的书面意见;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工作章程和制度;

    5、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7、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8、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设备证明;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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