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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前置审批的依据和条件

时间:2008-11-17 09:25:5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一.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6月8日发布)
    (一) 旅行社门市部门设立审批《旅行社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二) 旅行社变更注册地审批《旅行社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二.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目前无明确说法;
    三. 目前审批国内旅行社依据和条件

    (一)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上海市普陀区旅游事业管理局
    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渡河路路1668号2号楼1004室
    邮政编码:200333
    联系电话:52564588-7031       传  真  :52564588-7004
    办理时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者。

    申办对象资格:

    1. 有固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与30平方米。
    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3.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4.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观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财会人员,以及不少于3名以上的专职导游人员。
    5.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1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

    办理手续:

    1. 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范围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2. 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件。
    3.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4. 旅行社章程
    5.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6.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楚剧的验资报告。
    7. 经营场所证明
    8. 经营设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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