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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解读: 公司(取消了“破产”)解散和清算

时间:2008-10-29 09:37:46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新,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3次”的要求)。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新,旧法为“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新增,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清算行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新,对报送机构的表述更明确、严密)。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新,关于公司财产的支付程序及剩余财产处置的表述更科学、简明)。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新,明确了公司清算期间存续的法律地位和可以开展的经营活动,表述更简明)。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新,惟有此时才会“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新,同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新增,与破产法规相呼应,表述简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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