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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司法解读-公司财务、会计

时间:2008-10-28 10:28:27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新,以上2条为新增内容,与本法第165条相呼应,规范了公司聘请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在第6章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称为“资金”,但该处又成为“资产”,不够规范和严密),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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