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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权

时间:2009-03-09 10:54:08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1、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并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按照《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原外经贸部[2003]年第1号令)的标准和程序办理(详见附件)。由企业直接申报或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2、凡保税区内已经成立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凭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制定的《申请表》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在市外资委的原授权范围内核准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授权范围之外的由外高桥管委会初审后转报市外资委。
   
    3、从试点之日起,在外高桥保税区新设立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由市外资委按原授权范围委托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审批,自动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4、凡是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非许可证配额商品出口,可作为一事一批,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核准,授权范围之外的由外高桥管委会初审后转报市外资委。经海关核实,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按原规定核准出口采购权的经营范围。
   
    5、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外资委审批(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的市场测试产品;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