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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

时间:2009-02-19 13:22:39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概 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的公司、机构,根据中国的规例在中国设立的联络机构。其日常的运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例,包括注册登记规例、税例、劳工法例以及其他相关的监管规例。

    代表处仅为办事处登记,不为企业法人,也非有限公司,其所有的民事责任由派出的外国公司(即总机构)承担;代表处并非一个完整的营业机构,只是总机构派驻中国的一个协助或对中国贸易配套的单位。

    目前,任何国家/地区的外国公司,均可以在中国的中等以上城市设立代表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

    代表处,不能从事直接的经营活动,即不能签署商业合同、发出订单、签发发票、收款、持有存货等行为;而代表处只能是配合总机构(即外国公司)从事中国市场的信息收集、联络、市场推广等非营业性的商业活动。

设立条件与要求:

    设立中国代表处,要求外国公司必须:
    -在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上
    -曾经有对中国贸易业务
    -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在所在国/地区有良好商业活动的记录或证明

代表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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