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27 13:02:54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外商投资企业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需提交申请材料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
(1)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日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各方投资者就调低注册资本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后提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