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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台港澳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时间:2008-11-25 10:58:30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1. 上海市对经贸委接受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齐全的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 外国企业被批准设立机构后,由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在规定的发证时间内,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时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

    3. 常驻代表机构如需延期,外国企业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在终止前30天提出申请,并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办理工商登记、长期居留及海关备案等注销手续。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制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统计局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健康证明:卫生检疫站
    外籍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