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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年检须知

时间:2008-11-21 10:31:55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四、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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