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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注册合资办学

时间:2008-10-31 14:36:55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1、投资形式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属鼓励类;高中阶段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属限制类;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属禁止类。

    2、申请设立基本条件

    (1)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3)有合格的教师;

    (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主要法规依据

    国务院1995年2月6日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2002年3月11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

    注: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


    二、申办资格

    (1)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6)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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