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0-30 15:57:41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设立物流企业,暂不允许境外投资者独资设立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其经营范围分别包括国际流通物流业务或第三方物流业务,根据其从事业务的不同,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以及审批程序都有所不同。
拟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首先,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后向上海市外资委报送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 设立物流企业的申请书;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营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资格证明及资信证明;
4. 合营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
5. 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及合营各方委派书;
6. 拟设立合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8. 拟设立合营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9. 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上海市外资委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指出的是,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应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10日内到商务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最后,从事国际流通物流业务的投资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及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册,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