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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商投资印刷公司

时间:2008-10-30 13:28:46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新闻出版总署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申请设立文件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二)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拟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投资者董事委派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和外经贸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的对外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根据审批权限,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的对外经济委员会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批,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拟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和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拟设立企业所在区、县的对外经济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上海市外资委审批;

    上海市外资委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批,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投资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印刷经营许可证》,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上海市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最后,投资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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