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
  • 精选
  • 专题
  • 数据
  • 报告
  • 开发区
  • 经济园区
  • 产业园区
  • 办公楼宇
  • 招商引资
  • 工业厂房
  • 区县
  • 板块
  • ·满足中小企业需求 浦东软件园开建·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有望年内出台·重装备产业·民用航空业·电子信息制造业·汽车制造·软件及信息服务业
    您现在位置:上海招商网 >> 公司注册 >> 相关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www.zhaoshang-sh.com 09-05-04 09:04:42 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并联审批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部门实施并联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主管部门在沪机构与本市行政部门共同实施并联审批的,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实施原则)

        实施并联审批,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六条(具体实施方案)

        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实施领域、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具体流程和期限等内容。

        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应当短于法定期限。

        第七条(牵头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上页 1 2 3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