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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www.zhaoshang-sh.com 09-04-02 09:53:53 上海注册公司网

    (民发[2001]306号  2001年10月19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电请;在电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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