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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www.zhaoshang-sh.com 09-03-24 09:10:22 上海注册公司网

        为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落实相关鼓励政策,现制定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资助与奖励

        (一)资助与奖励的标准

        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市人才奖励政策时另行确定。

        (二)资金的来源

        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二、资金管理

        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帐户操作。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三、人员流动

        (一)简化出入境手续

        1临时入境

        对设在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一年的访问签证。

        2长期居留

        (1)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所属的在沪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为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为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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