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材料
同上。
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转报商务部审批,并抄报交通部;
三、商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征求交通部意见;在商务部和交通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商务部下发批复文件;申请者凭批复文件在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
承诺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