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二)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港口城市设立经交通部批准的常驻代表机构满3年;
(三)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 作形式经营航线,经批准取得航线经营权的,视同满足本条件);经营不定期船运输的外国航商,须在中国有稳定货源;
(四)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五)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二、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分公司条件
(一)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每增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含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合作形式)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四)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立分公司的城市有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常驻代理机构满1年以上;
(五)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