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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改革后轻微违法不再吊销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时间:2013-06-14 11:15:29 来源:深圳商报

  目前,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由正常退出的注销制度和非正常退出的吊销制度组成。近年来,每年吊销的商事主体数量约为注销数量的3倍左右,吊销制度事实上成为主要的市场退出机制。商事登记改革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将借鉴香港公司登记管理中的除名制度,对轻微违法违规商事主体不再实行吊销制度,改为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据介绍,作为一种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处罚,商事主体被吊销的原因主要包括逾期不参加年检、超范围经营且情节严重、无故不开业或停业及虚假注册。被吊销的商事主体将面临以下四种后果:丧失经营资格,仅保留主体资格;法人依法被列入信用系统、被限制担任其他商事主体法人;商事主体登记不可恢复,只能进入清算注销程序;名称三年内不能给其他商事主体使用。

  市场监管部门坦言,实践中,因未按照规定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总量的99%以上。这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较小,但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无法恢复正常登记状态,只能进入清算注销程序;其企业法人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人。这显然严重违背了罪与罚相适应的法律基本原则,进而影响了社会整体信用。此外,社会公众对吊销的法律效力往往产生认知错误,认为被吊销后即退出市场,且行政机关对吊销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缺少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被列入清算注销名单的商事主体大多未按正常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处于不合法的退出状态。据粗略统计,我市每年被吊销的企业近15000家,而实际办理注销的仅5000家左右。为此,商事登记机关有必要重新建立一种灵活方便的制度,弥补对正常经营的商事主体与非正常退出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监管真空。

  据了解,商事登记改革后实行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将违反商事登记有关规定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对象,是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登记机关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5年的,以及商事主体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记载,并以注册号代替其商事主体名称。

  对于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将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审批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供社会公众及许可审批部门查询。此外,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仍须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免除商事主体及其投资人、高管人员因纠纷、债务等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