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财经专题 >>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 正文内容

商事改革后注册登记遵循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原则

时间:2013-06-14 10:59:49 来源:深圳商报

  长期以来,根据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规定,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要先取得相应的许可批文后,再凭许可批文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这种商事登记模式,客观上导致了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办理商事登记时的最后一关。由此,本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也落到了商事登记机关身上。而相当一部分原本因为前置许可审批不过关、未能依法申领到许可批文并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也误以为是商事登记机关故意刁难、不予发照,并最终导致无照经营现象的大量存在。

  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也表示,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将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前置审批制度与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许可审批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的形式,融入到商事主体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许可审批部门与商事登记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

  商事登记新规将有效改变这一现状。新规指出,按照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商事登记机关履行;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的监管职责,由许可审批部门履行;无需设置许可审批的行业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达到市场监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