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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改革后“经营范围”不再写入营业执照

时间:2013-06-14 10:22:30 来源:上海招商网

  在目前企业申领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一项重要的登记内容。企业要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必须要将自己所从事的行业乃至具体的经营项目登记清楚,这些经营项目都是需要事先申请审批的,超出这些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属于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经营范围中如果含有特许经营项目的,还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先通过行政审批。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也要根据经营范围通过相应的审批。

  “经营范围”不再写入营业执照,这是令绝大多数经营者意想不到的事情。据了解,商事登记改革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等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只记载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负责人和成立日期。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具备了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资格,行业经营许可不再作为商事主体成立的前置条件。

  然而,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是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捆绑的登记制度。商事主体要从事经营活动,无论其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还是特许经营项目,都必须先将拟从事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含有特许经营项目的,还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前先取得许可审批文件。

  对此,参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人士表示,这样的制度人为地提高了取得营业执照的门槛,商事主体在未取得主体资格前,在主体身份、资金筹措、合同签订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便。通俗地说,就像自然人出生证和工作证合一的制度,在一个人出生前就必须决定自己将来是做什么的,取得出生证之前要取得律师证、会计证等从业资格证明,但是在没有出生证的情况下考取律师证、会计师证的时候又面临着身份不明确的尴尬。同时,这种登记制度也赋予了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资格的功能,干预了商事主体自由经营活动的权利,在实践中不适应市场快速变化的客观环境,也容易导致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无法反映经营者真实经营信息的需要,甚至对新兴业态的发展产生制约和阻碍作用,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商事主体的自主经营和健康发展。

  当然,即将实施的商事登记新规还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项目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的,仍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